近日,柘荣法院公开宣判柘荣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原主任陈某某受贿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柘荣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经管站负责人、党群服务中心主任等职务、职权上的便利,为城郊乡多个行政村制作工程项目虚假招投标材料、处理不合规报账材料、推荐工程项目挂靠监理业务承接单位等方面提供帮助,以收受现金、工程项目招投标“材料费”、回扣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2024年8月,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依法向柘荣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表现、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