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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宁德中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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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5 19:28:0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宁德中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跟着宁小法

一起来看看~

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及犯罪对象均为未成年人,涉案毒品为新列管的依托咪酯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1日,雷某某经朋友林某某介绍,添加了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微信,王某甲向雷某某求购2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雷某某遂找王某乙(另案处理),以每个“烟弹”400元的价格购买了3个“烟弹”。次日1时许,雷某某在霞浦县某客运站门口,以每个“烟弹”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2个“烟弹”。当晚,王某甲再次要求购买“烟弹”,雷某某又到王某乙处购买5个“烟弹”,并将4个“烟弹”以每个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苏某某。雷某某共从中获利300元。2023年12月10日,雷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雷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对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参与销售、购买、吸食依托咪酯这一新型毒品的案件,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毒品管制,这类新型毒品常常采用电子烟等年轻人喜欢的吸食方式,对于青少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迷惑性。非法吸食、制作、贩卖依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和犯罪对象均未成年,牵涉未成年人数量较多,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谨慎交友,学校、监护人要认真履行起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非接触式贩毒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间,刘某某3次在手机上收到下线陈某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微信转账后,通过微信转账向上线“做包子的贩毒人员”购买冰毒,并将上线通过微信发来的藏毒定位和位置照片转发给陈某某,让陈某某以捡拾的方式拿到冰毒,共计贩卖冰毒5.6克,从中获利800元。2022年7月,刘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另查明,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7年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为上游贩毒人员及下游购毒人员提供居间联系,并赚取贩毒差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前网络发展迅速,不法分子产生了网络系法外之地、无法查实实际人员的错误认识,通过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打击涉毒案件的决心,也凸显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终将受到处罚。


施某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新列管毒品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间,施某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管制药品,仍先后3次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油售卖给陈某某、黄某某吸食,非法获利4350元。此外,公安机关在施某某住处、身上以及车辆上查获9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烟弹2支及手机2部。

裁判结果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对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宁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贩卖依托咪酯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香烟等产品引诱他人吸食,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吸食者为追求刺激会反复、长时间使用,故吸食剂量会大大超出常规的医学治疗剂量,极易让人形成依赖,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社会稳定。通过对贩卖此类毒品的惩治,警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拒绝不良嗜好,自觉抵制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诱惑和侵蚀。



 
来源:宁德中院微信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