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1年9月阮某某与余某某、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案涉房屋买卖提供居间和代办服务,并安排员工林某某对接具体事宜。阮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某某支付过户服务费、居间服务费。2022年6月14日,在办理房屋买卖网签手续时,林某某告知买卖双方,购房尾款应由其公司代为保管,在余某某取得房产证后再支付给阮某某。同日,余某某将款项转至林某某个人账户。2022年6月21日,余某某取得房产证。后阮某某要求林某某支付购房尾款和保证金,林某某仅返还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80000元经阮某某多次向林某某、缪某某催讨,均无果。之后阮某某也无法与林某某取得联系。阮某某遂将林某某、缪某某、黄某某、陈某诉至霞浦法院。
另查明,缪某某、黄某某、陈某系该房产经纪公司股东,2022年10月24日该公司通过简易注销办理了注销登记。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系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承受。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该公司股东缪某某、黄某某、陈某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缪某某、黄某某、陈某应当返还阮某某购房尾款80000元。林某某向阮某某承诺,若公司未付款则该款项由其偿还,且阮某某未明确拒绝,能够认定林某某向阮某某作出附条件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林某属于自愿加入案涉债务,阮某某诉请林某某与缪某某、黄某某、陈某共同返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缪某某、林某某等四人返还阮某某80000元及利息。
本案系涉及中介公司员工侵占购房款导致房屋出售方无法获得购房尾款引发的纠纷。本案对房屋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及其员工均具有警示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认真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明确款项支付的对象是否属于中介公司的账户;中介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及监督管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房屋买卖双方,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而非员工个人账户;中介公司员工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切莫因小失大,引发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