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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辞退,威胁,泄露商业机密? 发布不实消息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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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琼  发布时间:2024-04-03 16:32:32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微信朋友圈首页置顶发布道歉声明(不设置可见范围等权限,且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后发布),声明存续时间为三日。

经审理查明,陈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在该公司担任招商客服一职,劳动期限为一年,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因陈某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等费用4000元。同日,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6月20号当日被公司违规辞退......说要[协商],实际是威胁我,说掌握了我触犯泄露商业机密的[证据]......一方面懒得扯皮另一方面家人劝告我说怕公司倒闭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所以协商……最后主动提出付本人4000元调解……”陈某在该条朋友圈的评论处声明该条朋友圈三日内会删除。目前,该条朋友圈已删除。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陈某发布的案涉微信朋友圈内容包括公司违规辞退、威胁陈某以及公司拖欠工资、可能倒闭等言论不属实,降低了该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该行为构成侵害该科技公司的名誉权。陈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结合陈某的侵权行为及后果,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放任的权利自由,该言论自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随着微信、抖音等媒介的普及,在此领域上引发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各位,微信、抖音等媒介并非法外之地,仍需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