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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提供劳务者施工中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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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2 16:20: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的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

有些企业为了减少营运成本

将一些项目分包出去

分包公司再聘请工人施工

那么问题来了?

劳务者在工作时受伤

赔偿由谁承担呢?

宁小法带您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唐某与福鼎某公司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某承包该公司污水收集桶换桶工程。随后,唐某雇佣陈某进行施工。

次月,陈某在施工时不慎被钢筋刺入腹腔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唐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5万元。陈某出院后经伤残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

陈某在该起事件中,共造成经济损失48万元,因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款未果,遂将唐某和福鼎某公司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审理

该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雇佣陈某到该公司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和实际受益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经查明,唐某未尽到为陈某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长期从事类似作业,能够预见爬高作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爬高而致事故发生,自身亦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福鼎某公司将案涉土建施工项目发包给唐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定作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作业,其将超过两米的收集桶更换工程发包给唐某,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具有高空作业资质并以此审查唐某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原因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陈某承担30%的责任,唐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雇主在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还应为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雇主和劳动者均应按照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生活中,除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定责问题,还存在第三方的定责问题,如该案中,案涉劳务项目系雇主唐某从第三方公司承包或者承揽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供劳务受伤的责任分配,还应考察第三方公司是否存在选任过错等情况,若存在,第三方也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来源:宁德中院微信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