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时提供了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上却只有丈夫个人的签名捺印,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还款?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丈夫陈某向债权人谢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
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22日,陈某向谢某借款60000元,并向谢某出具签有陈某名字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次日,谢某通过其丈夫的银行卡向陈某支付该笔借款。此后,谢某多次催讨借款和相应利息无果,认为案涉借款系发生在周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周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条和相应的转账凭证可以认定陈某与谢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陈某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供有周某签字的周某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周某有与陈某共同向谢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庭审中周某虽对该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周某认为该复印件并非给谢某的,其不知悉案涉借款。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虽发生于陈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谢某所提供的借条仅有陈某一人签字捺印,款项亦汇入陈某账户,周某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周某有与陈某共同向谢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谢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周某事后予以追认,最终认定案涉借款系陈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夫妻双方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即常说的“共债共签”);或者夫妻双方无一致的负债意思表示的,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或者夫妻双方既无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也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简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并非全属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才可认定。因此,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可能做好存在夫妻共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如事先书面约定清楚并由夫妻双方签字、对债务人配偶的还款承诺予以书面确认等方式,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