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收购虚拟货币,仍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谋取差价利益。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曹某康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3月,被告人曹某康在澳门某赌博平台客服的引导下,下载了可以自由买卖泰达币的APP,并与在该APP上认识的“币商”上家约定私下交易,对方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被告人曹某康收购泰达币。其后,被告人曹某康在明知上家用于收购泰达币的钱款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沈某将(已判决)等人共谋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谋取差价利益,其中被告人曹某康主要负责对接上家,沈某将等人主要负责在交易所及其他币商等处收购泰达币并出售给上家,后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接收上家钱款,通过该种模式帮助上家实现违法犯罪所得钱款转移、转换。202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某康及沈某将等人利用沈某将等人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共计3405995.14元,并从中获利24000元。经查证,上述资金中有25332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康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