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以为“捡便宜”助销赃,实则犯罪获刑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0-25 16:16:50 打印 字号: | |

男子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4月,小张等人驾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到达福鼎市某珠宝店,盗走店内银手镯、银脚镯等银饰品,之后返回福州市。后小张等人至被告人陈某祥经营的珠宝店进行销赃。期间,被告人陈某祥明知是“赃物”,仍以3.8元/克的价格收购该批约1500余克的银饰品,且未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小张微信账号转账6061元。两日后,被告人陈某祥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福鼎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