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妈妈总是不让我看女儿,既然不让我看,那我就不付抚养费!”小帅对执行法官说道。
原来,2020年7月,小帅和小美经福鼎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小丽由小美抚养,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小丽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另外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双方均摊。一年后,小帅以小美阻碍他行使探视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23年6月,小美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小帅支付2021年6月至今未付的抚养费及相应的教育费、医疗费。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与小帅取得联系,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小帅表示小美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探视,视频通话也都是没说几句就匆匆挂断,同时小帅提出希望每年能有一两次机会让其将女儿带在身边共同居住几天。小美则表示,小帅要求的探望时间和视频时间与她的生活工作时间相冲突,其无法随时满足。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执行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将小美提供的医疗费、教育费等票据逐一向小帅进行释明和核实,确认其对票据是否有异议。在与小帅确认核实医疗费、教育费等票据无异议后,执行法官告知小帅,探望权的实现并不是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若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将可能面临拘留等措施。
“虽然你们离婚且分处异地,但探望孩子是父亲的权利,不能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拒绝探望,在支付教育费、孩子就医等方面,也应及时通知孩子父亲,而不是在事后直接申请执行。”法官对小美说道。小美也表示今后会与孩子父亲及时沟通,不再拒绝探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小帅明白拒不履行抚养费的严重性,如数支付未付款项,双方约定将对后续抚养费的支付、孩子探望权的行使进行细化讨论。
法官提醒: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探望孩子是父母的权利。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抚养一方也有义务协助对方探望孩子。但抚养费和探望权不存在必然联系,相互独立,互不制约,父母双方应该妥善思考处理两者的问题,减少对孩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