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向许某某出具借条 1 张,内容载明:刘某某因生意需要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整58000。
法院认为,借款合意与借款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合意、借款交付,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许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 张,刘某某辩称其未收到借款,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 58000 元已经实际全部交付刘某某,据此,本院对许某某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58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为了防止借款后出现纠纷,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给他人时,除了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还应尽量保留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对于金额较大的,一定要采用网上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非现金交付的方式,保留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如果确需采用现金交付的,要对交付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或者邀请无利害关系人签名作证等,尽量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