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附近新建幼儿园,烟草零售许可证能否延续?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许可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超市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超市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告某烟草局申请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延续期限2022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同日,某烟草局予以受理。2022年11月2日,某烟草局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同日,某烟草局作出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察表,经营场所方位图显示原告经营场所距某幼儿园15米,说明载:“该客户经营地址位于某处,经营面积40平方米,主要经烟、化妆品等......该客户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证延续要求,建议不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被告某烟草局在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延长审批期限审批,延长4个工作日,再次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认为原告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证延续要求。2022年11月17日,被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某烟草局作为原告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具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审批的职责,被告主体适格。首先,被告某烟草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被告实地核查,原告经营场所距离某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虽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勘察表,原告均表示不同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的规定,被告进行两次核查,认定原告经营场所距离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关于程序问题。被告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原告的申请,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延长审批期限审批,延长4个工作日,于11月17日作出924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因此,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两次进行实地核查,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再次,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因旧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而向被告申请(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作出案涉行为时有效的《宁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审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故原告关于其经营在前,法律法规修订在后,应适用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判令被告作出的批准原告延续3年烟草专卖许可证期限,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超市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已经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进行规定。虽然幼儿园幼儿并不是烟草的消费对象,但从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如果在幼儿园周围设立烟草零售点,会引诱小朋友的好奇心,促使他们进行模仿。为了经营者能够更好的经营,应当及时搬迁到幼儿园、中小学以外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