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2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酒后在宁德市蕉城区新佳坡步行街路口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茂城市广场二号楼。出租车到达天茂广场二号楼附近后,吴某以李某未将其送到指定位置为由拒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吴某便殴打李某,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双侧鼻骨多发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伤情属轻伤;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伤情属轻伤。同年9月22日,吴某被宁德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具有其他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