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受他人雇佣,以每趟2000元的价格为其走私柴油,2020年11月,王某甲通过中介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陈某担任大副、雇佣被告人王某乙担任轮机,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佣肖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担任水手。2020年11月6日19时许,王某甲驾驶空载的油船带领王某乙、陈某、肖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5人从码头出发,次日凌晨4时许,油船到达相关海域,与上游卖家确认身份后过驳柴油。当天下午,王某甲等人驾驶的油船被宁德海警局抓获,从油船上查扣走私柴油和人民币11700元现金。经鉴定,该次查扣成品油除硫含量外,其余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表3车用柴油(VI)“0号”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实衡重量为86.5吨。经认证,查扣成品油货值为人民币365895元,经计税,该案涉嫌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77798.52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7798.52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