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违法活动,仍主动借出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强、周某琴拘役四个月,并分处罚金2000元。
2021年间,被告人洪某强通过网络认识“仙总”(在逃),“仙总”告知需要银行账户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接收、转移资金,并答应提供好处费。2022年1月间,被告人洪某强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周某琴为赚取好处费,答应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资金。此后,被告人洪某强与“仙总”联系,并指示被告人周某琴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手机在福鼎市交给“仙总”。后该银行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事后,被告人洪某强从“仙总”处收取好处费2000元并转交给被告人周某琴。经查,被告人周某琴的账户一日交易流水达678541元,其中799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强、周某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