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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清淤实则采砂 破坏生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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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3 10:08: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违反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许某某、林某某返还款项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某水电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水电公司将某水库库区清淤工程发包给陈某某,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工程项目以清淤出来的泥沙作为陈某某清淤项目的费用。2020年9月30日,陈某某与许某某、林某某签订《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将《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转移给许某某、林某某,并约定清淤所得泥沙由许某某、林某某处理。许某某、林某某因该《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向陈某某支付款项300000元。2021年4月20日,经陈某某申请,某水电公司同意延长《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在许某某、林某某进行清淤工作期间,霞浦县水利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水电公司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许某某、林某某实施的清淤工作属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河沙是一种矿产资源,也是一种宝贵的生态资源,对保护河道、储蓄水源、过滤污染物、维持生态平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无序采砂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生态环境,还会引发安全事故,影响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河沙资源的利用,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进行。水电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名义上是河道清淤,实际上是允许陈某某在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利用河沙,该行为违反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应为无效;陈某某与许某某、林某某签订《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将名为清淤实为采砂的工作转移给许某某、林某某,该行为也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因《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向许某某、林某某收取的款项300000元,应当返还。许某某、林某某的码头场地租金、吊机费用、监理费用、清淤船只运费、误工费、建造码头费用等损失,系其自身无采砂许可证和扩大采砂规模所致,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许某某、林某某诉请陈某某返还300000元,予以支持;许某某、林某某诉请陈某某、水电公司赔偿损失,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民事主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霞浦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