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同村村民因怀疑对方偷盗其海带公开散布言论诽谤他人名誉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霞浦法院一审责令被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 元的判决。
小军与小伟(均系化名)系同宗堂兄弟,二人的滩涂海域相毗邻,均位于霞浦县长春镇某村。2022 年 5 月 5 日及 13 日,小军的船只在该海域出现,小伟认为其海带丢失40 多条系小军偷盗,之后小伟通过打电话、微信朋友圈发视频等方式称小军偷其海带之事,致同村人知晓。后通过村委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小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伟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以打电话及发微信到朋友圈的方式,诽谤小军偷盗其海带,其行为造成了对小军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