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洗钱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婆婆在霞浦县城关通过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仍将其本人所有的两个银行账户给其婆婆使用,用于收取会脚所缴纳的会款共计人民币1122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卖、出租、转借,即便是提供给亲属,也可能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