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郑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郑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款及购买金饰款共计7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间,郑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9月7日经霞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前,李某某经媒人微信转账支付郑某某3.5万元用于购买结婚所需金饰。结婚时,李某某向郑某某支付有彩礼11万元(含办酒席费用1万元),“洗礼钱”1万元及其他为筹办婚礼所需的婚俗费用,郑某某为筹办婚礼亦支出有若干婚俗费用。庭审中,郑某某陈述,结婚时购买的所有金饰包括其赠与李某某的价值一万余元的金项链,其均已变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郑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自行相处后确定结成夫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现郑某某诉请要求离婚,李某某亦表示同意,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支持双方的离婚意愿,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李某某要求郑某某返还结婚时支出的彩礼、金饰、“洗礼钱”及其他婚俗费用等共计23万元的反诉请求,经法院分析认为,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因给付郑某某该彩礼11万元(含办酒席费用1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李某某要求郑某某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确实不长,未能深入了解对方,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略显草率,而婚后双方身处两地,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且根据郑某某庭审中陈述结婚时所购置的金饰,其均已变卖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郑某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及购买金饰款,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离婚原因、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郑某某应退还李某某彩礼及购买金饰款7万元。关于李某某主张要求郑某某返还的“洗礼钱”及其他婚俗费用,因结婚时给付“洗礼钱”及其他婚俗费用等属当地结婚习俗,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所给付金钱数额及该款项确实交付于郑某某, 故对李某某要求返还“洗礼钱”及其他婚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婚返贫”的现象不仅导致一些家庭生活困难,而且高价彩礼多发引发了诸多的社会治理问题,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倡导婚姻自由、婚礼简约,杜绝大操大办、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