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谢某因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22年4月21日9时许,谢某无证驾驶租借来的小型轿车搭乘三位朋友兜风。行驶中,谢某遇郑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其驾驶车辆旁超车通过,遂在车内谩骂,并斗气驾驶车辆追逐郑某驾驶的车辆至金南门路段。谢某驾驶车辆在前方及左侧车道尚有行驶车辆的情况下,仍加速向左侧车道行驶挤碰正在左侧车道行驶的郑某驾驶车辆,导致郑某驾驶的车辆被撞后碰撞道路中间护栏侧翻翻滚至对向车道,造成郑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后果。案发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中心道路以故意别车的危险方法碰撞他人正在驾驶的车辆,至他人车辆翻滚至对向车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以危险方法在道路上造成车辆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造成郑某轻微伤及车辆经济损失人民币42256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本案具体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