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延长年糕的存放时间,竟然往里“加料”。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另禁止被告人何某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间,被告人何某梅在福鼎市开办年糕加工厂,从事年糕(或称米粿)制作及销售。2021年8月,被告人何某梅从他人处得知,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能使生产的米粿不易变质,遂购买了重约一斤的苯甲酸钠。随后被告人何某梅在制作米粿过程中加入苯甲酸钠,并陆续售出共计139.2斤。经检测,在被告人何某梅年糕加工厂查获的白粿、黄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又销售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何某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