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相关参投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533083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出资共同成立霞浦县某投资公司,后通过口口宣传该公司在某平台投资买卖外币,由其负责实施操盘并许诺“本金不亏、每月固定3.5%-6%不等的分红”的方式,吸纳近20人进行投资,并与投资人签订代理操盘资金管理协议。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420000元,报案人确认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5690300元,被告人确认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5330830元。
霞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7420000元,数额巨大,造成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33083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依照相关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谢某某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除了可能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非法集资手法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利用亲情诱骗。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特别是老年人,非法集资“坑老”不“养老”。牢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审慎投资,理清风险!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警惕骗局,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