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6年7月,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受让股权获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权,先后雇佣被告人江某、文某在蕉城区分别担任上海某公司“宁德一店”“宁德二店”店长。陈某则受雇到“宁德二店”当店员,文某辞职后,徐某雇佣陈某担任二店店长至案发。
其间,江某、文某、陈某按照徐某的授意,通过发传单、组织听课、组织旅游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宣传该公司会在11个月内按照消费额190%进行返利,吸引大量老年人购买远高于成本的产品。至案发,徐某通过三人发展下线的会员共计43人,其中大多数为60-80岁的老年人,吸收传销活动人员资金数额累计1284万余元。有些老年人甚至不惜典房、借款用于投资购买上述产品,参与传销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文某、陈某通过发传单、组织听课、组织旅游参观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依法惩处。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