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一家中介公司看房,后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约买房,算不算“跳单”呢?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依法认定买方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
刘某在周宁县某房屋中介机构的带领下看中了一套房源,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了房屋总价为205万元,中介服务费2.05万元。协议还约定,若刘某利用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方达成租赁或买卖交易,视为本次交易是通过原告介绍而交易成功,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不动产总价的4%支付中介服务费给该中介机构,并承担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此后,刘某又通过宁德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以成交价203万元购买了该套房产,并向促成交易的中介支付佣金2万元。周宁某房产中介机构随后以刘某违反《看房协议》为由诉至周宁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8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交易信息并非原告中介机构独家享有的房源信息,原告中介机构虽然带刘某看房,签订了《看房协议》并协调买卖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最终并未达成房屋成交。此后刘某通过另一中介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通过该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向其支付中介费,主观上并无逃避佣金的恶意,综合以上因素,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但刘某接受了原告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和相关服务,应向其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最终,周宁法院综合考虑案情,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中介机构费用800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禁止“跳单”条款设置的本意在于防止当事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服务后,为逃避支付中介费而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不诚信行为。房产中介可以为防止“跳单”行为发生而作出相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但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双方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约定。而作为房产购买人一方,有权进行价格比较,选择其认可的房产中介服务方进行交易。
本案中原告中介机构并未取得涉案不动产出售人的独家授权,买方如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中介服务提供者无权限制买方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即该情形并不构成恶意“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