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对父母平日将孩子长期寄居,离婚时都拒绝与孩子共同生活。日前,福鼎法院针对该起离婚纠纷中监护失责、教育缺位的情况,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依法纠正不正确家庭教育行为,充分维护儿童权益,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2021年11月,福鼎法院立案受理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提及两人未成年孩子小林的抚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却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小林同其共同生活。承办法官了解发现,小林长期寄居在老师家中,与父母聚少离多且缺乏沟通交流。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监护职责都不能被其他监护形式完全取代。杜某与林某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予以纠正。法院遂依法裁定,要求杜某、林某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亲自培育,共同参与,关注小林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