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宁德蕉城法院宣判2022年度全市首起拒执罪案件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宣判本年度全市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石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9年8月15日,蕉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某偿还张某甲、张某乙、黄某工资款人民币114230元。被告人石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30日,宁德中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19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石某未履行生效判决。

经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申请,蕉城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告人石某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月20日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但石某在判决生效后有多笔款项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4日,石某存入蕉城法院账户40000元。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次日,石某向申请执行人黄某转账还款60000元。同年12月18日,石某向蕉城法院户头提存款项人民币14230元。

蕉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蕉城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