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枉顾已生效判决,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擅自转移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逃避执行。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妹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据悉,被告人周某妹、黄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鼎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某妹及黄某等人偿还该银行本金93609.61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周某妹等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该银行向福鼎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周某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该院申报财产。2020年7月10日,福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周某妹所有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周某妹所有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周某妹所有的财产,并向周某妹送达了上述裁定书。在执行义务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妹于2021年7月,先后两次擅自将其在某银行账户中的20000元和15190元转移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内,并经福鼎法院罚款后仍未退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妹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