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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变“两和”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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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1 11:32:58 打印 字号: | |

“老李,这是一点心意,你收好,希望能帮上你们的忙”。近日,在蕉城法院,发生了一次特殊的捐赠,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给原告送上一笔捐赠款,原被告的双手紧紧握在了一起……

2015年,林某、周某与福建中融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融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林某、周某购买中融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处,房屋总价款为77万余元,首付23万余元,剩余房款由林某、周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中融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林某醉酒驾驶汽车,碰撞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小李(化名)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也因交通肇事获刑。2017年10月19日,小李的家属向蕉城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随即对涉案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7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8258.5元。

案件生效后,小李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林某名下的上述房产。由于林某、周某自2018年起中止按揭,截止2019年8月,银行已按合同约定7次扣除中融公司的保证金;同年12月,中融公司将周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余额全部予以结清,合计代偿款项为548447.04元。期间,2019年1月8日,中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林某、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经审理,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解除中融公司与周某、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周某、林某向中融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6280.75元、偿还代垫款548447.04元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5000元;周某、林某协助该中融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中融公司返还周某、林某购房款等。判决生效后,中融公司亦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合同解除后,中融公司仅返还签订合同时的购房款,而宁德当地房价在近期大幅上涨,至合同解除时房价已翻番,小李的家属仅能对购房款775205元参与分配。按执行分配方案,仅获得22万元的分配款,与其交通事故损失93万元尚有巨大的差距。为此,小李的家属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按现值拍卖上述房产,中融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后,其已收回房产,不存在拍卖的可能。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激化,案件执行也陷入僵局。之后,小李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面对棘手的案情,法官也陷入了两难。一方面,中融公司有依据解除合同,且原判决已生效且进入执行,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原告家庭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涉及到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不管怎么判决,另一方均难以服判,判决后矛盾不仅未能解决,还会进一步激化。

为了解决好此案,本着为民解困、和谐多赢的原则,承办法官为老李所有的案件免收诉讼费,为老李一家减轻困难。与此同时,法官一面到小李的家中,对其父亲老李耐心释法说理,做好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告知其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联系到中融公司的领导,向其说明受害人家属目前遇到的困境,在房产升值的背景下,希望中融公司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能够作出一定的让步。法官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作双方思想工作,使双方一步步缩小意见差距。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中融公司将拟分配给其的执行款55万余元全部赠予给老李一家,老李一家遂同意撤回起诉。

就此,一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棘手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年了!困扰我们四年的烦心事总算圆满解决了!太感谢法院了!”12月17日下午,收到中融公司捐赠款项的老李,特地前来法院,向承办法官送来一面书有“秉公办案 执法为民”的锦旗,感谢法官耐心调解,让其得以拿到剩余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项,解决了目前一家人的困境。



 
来源:蕉城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