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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有风险,周宁法院线上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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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5:26 打印 字号: | |

“刘法官,我们意识到错误了,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已经把赔偿款赔付给原告了。”

10月20日,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立案后不久,被告某某日用品店通过“旺旺”(淘宝网聊天通讯软件)主动跟案件承办法官刘少青说道。

案情回顾:10月8至9日,陈某某先后通过某日用品淘宝网店购买了4份泰国原装进口金枕头榴莲干,共计281.69元。在收到货后,陈某某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标签上载明的代理商已于2020年6月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陈某某认为该网店侵犯了其知情权,于是立即通过淘宝账号联系该网店客服,要求该网店退款并支付赔偿金,但却被拒,陈某某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由于涉案标的物为网络销售产品,承办法官刘少青登陆淘宝网用其个人淘宝网账号找到该网店,并与该网店取得联系。在表明身份后,刘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告知该网店,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商家都不能对商品进行虚假描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销售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网店主动联系陈某某支付赔偿金,陈某某收到赔偿款后,依法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当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时,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将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来源:周宁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