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线上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三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62807.67元。
据悉,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红雇佣被告人曹某海、卞某林以及陈某彬(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船舶前往福建购买海砂。为逃避监管,航行过程中关闭AIS设备。同月24日,该船到达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被告人张某红使用高频联系自吸自卸砂船,双方约定好数量及价格后,在东经119度50分、北纬26度07分海域位置过驳海砂,支付购砂款现金人民币32000元。次日,在霞浦县浮鹰岛海域被海警查获,查扣海砂若干、抓获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经鉴定,海警部门查扣的海砂属细砂,共计6072.21立方米,符合建筑用砂中Ⅱ类砂技术指标要求。经认定,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200383元。此外。经鉴定,本案采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通常还对采砂区海洋生态造成损失,当采砂点距离海岸较近时,将在短时间内导致海岸侵蚀灾害的发生,此时海岸生态环境也将遭受损失,海岸侵蚀还导致土地丧失和滨海旅游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该区域管理成本的提高,为恢复原海洋环境,需要展开相应的修复工作。经评估,整体影响价值中海域生态损失价值14507.67元、海滩修复成本4318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合计462807.67元。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均缴纳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卞某林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红、曹某海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据此,霞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