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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周宁一男子“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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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7 15:52:25 打印 字号: | |

仅提供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就能轻松躺着“赚钱”,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千万别!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多罪名“两卡”犯罪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

2019年期间,张某在谢某某的纠集下,前往马来西亚从事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回国后,于2020年年底,在谢某某授意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通过快递方式寄往其指定地点,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8000元。

在谢某某利用张某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资金转账过程中,张某通过注销银行卡的方式进行“黑吃黑”,盗取卡内资金共计2.8万余元。

2021年2月,张某向徐某某提议将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走账使用,再通过“黑吃黑”盗取徐某某卡内资金6.7万余元。张某以上述同样方法,盗取卓某某卡内资金7.6万余元。共计盗取他人钱款17.1万余元,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1年初,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张某仍伙同陈某向社会闲散人员收购银行卡及网银,用于“跑分”转账获取报酬,并通过直接操作售卡人的网银进行转账。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接收转账金额达153.8万余元。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窃为己有,金额高达人民币17.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他人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人民币15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周宁法院
责任编辑:宁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