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宁德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出了2021年的首张“罚单”,对一名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
今年3月,宁德中院在审理曾某与付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付某否认涉案关键证据《借条》系双方对运输费用的结算凭证,而是向曾某借款。宁德中院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并签署保证书,但付某在陈述上诉理由时依然表示“案涉借条并非对运输费用的结算”。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询问,付某方才当庭确认“案涉借条系双方对曾某为付某提供货物运输及轮胎修补等费用的结算”。
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之一,是人民法院据以裁判的重要依据,付某罔顾客观事实,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给予惩戒,决定对付某罚款人民币 3000元,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