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中院对一起“五进宫”盗窃惯犯疯狂盗窃城乡变压器漆包线、铝芯、进出铜线,并致多个乡村较长时间停电的案件作出二审维持裁定。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远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昌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远锦、被告人姚礼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远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13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脱逃罪于1995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3日因扒窃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日期从2006年10月3日起至2007年10月2日止。劳动教养期满后,被告人张远兰恶性不改,仍重操旧业,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屏南县屏城乡早兴亭陈章绪机砖厂、屏城乡后垅溪村张尊文石料厂、屏南县“炉座”山脚下张久宁炸石厂、屏南县甘棠乡会溪村的惠泽龙酒业有限公司酿造基地、屏南县棠口乡贵溪村、代溪镇北圪村大坪山、代溪镇洋头村、甘棠乡下山登村、宁屏二级路原屏南县收费站旁、屏城乡陈守笈机砖厂、代溪镇余江能机砖厂、代溪镇天峰村大弯头自然村、宁德市蕉城区虎贝乡新亭村兴荣机砖厂等地窃取变压器内的漆包线或铝芯、进出铜线,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8100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0361元;此外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张远兰还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代溪镇忠洋村、代溪镇樟源村、甘棠乡瑞云村、代溪镇泮地村、代溪镇长宦村四坪店自然村、代溪镇南山村等地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进出铜线或漆包线或铝芯,致使多个乡村较长时间停电。被告人张远兰作案得手后,先后6次将窃取的价值人民币15600元的变压器漆包线600斤销赃给被告人张远锦,将价值人民币6240元的变压器漆包线240斤销赃给被告人姚礼祥,而被告人魏昌品则先后8次从被告人张远锦、姚礼祥处收购该二人从被告人张远兰处收购张所窃取的价值人民币21840元的变压器漆包线累840斤。此外被告人魏昌品还于2010年11月间向他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累计营业额达人民币84226.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兰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先后13次窃取他人变压器内漆包线等,犯罪数额巨大,达人民币194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远兰还单独或伙同他人6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致使多个乡村较长时间停电,其行为还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魏昌品非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营业额达人民币84226.2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魏昌品、张远锦、姚礼祥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远兰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魏昌品犯违法经营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远兰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远兰有扒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远兰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远兰盗窃行为影响他人生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远兰的盗窃行为造成他人变压器或铜线损失共计人民币126639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昌品、张远锦、姚礼祥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昌品、张远锦、姚礼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