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中院对一起“三进宫”盗窃惯犯出狱后,专盯经营水店暖、五金店、电机配件店的商铺,疯狂盗窃二十余起商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有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桂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杨有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1000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杨有顶退赔赃款人民币1180333.6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线、“小飞哥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子秤、剥线机、剪子、剪刀、透明胶布、钢筋撬棍、牛皮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有顶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2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6月18日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庭审事实表明被告人杨有顶刑满释放后,恶性不改,仍重操旧业并租住福安市城南街道官村金马市场2号楼13号作为盗窃据点伺机作案。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杨有顶携带大剪子、钢筋撬棍、剪刀、牛皮袋、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二十次窜至福安市城区城南、街道城北街道、坂中乡、赛岐镇等处,专门盯准当地经营水店暖、五金店、电机配件店的商铺,采取用剪刀撬割裂卷帘门、钢筋撬棍撬店门等方式,盗窃沿街商铺的电线、铜质品等物,并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到官村金马市场的租住处,其还以撬锁、剪接电源线的方式盗窃电动车,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16366.6元,并将电线铜芯和铜质品卖给被告人陈桂春和一绰号“浙江仔”的男子。被告人陈桂春明知是赃物仍两次以每斤2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有顶收购5袋去皮铜线510.3斤,价值计人民币14288元,后主动退出全部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16366.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桂春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有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有顶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两次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有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物,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