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中法院对两男子“白纸变钱”盗骗钱款上诉一案作出二审维持裁定,原审被告人林某以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以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间,原审被告人林某冒充台湾商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冒充茶商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随后,林某假意与陈某洽谈茶叶生意。在陈某要求支付所谓“回扣款”的情况下,林某故意在被害人刘某面前表演“真币包白纸,白纸变成真币”戏法。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要求林某帮助“变钱”,并从银行取款人民币9.7万元。此后,林某让被害人刘某将钱款放进旅行箱,陈某则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钱款藏入房间被窝。林某仍往箱包上喷洒“药水”,并让被害人刘某将箱包放进卫生间暗处“感应”。陈某趁机取出9.7万元人民币,以及找借口离开。林某亦借机离开。
2010年6月,原审被告人林某继续冒充台湾人网上认识另一被害人刘某某。同年8月,林某与原审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刘某某面前假意商谈茶叶生意,林某再次演示“真币包白纸,白纸变成真币”戏法。被害人刘某某亦信以为真,并取款6.34万元交给林某用于“变钱”。之后,林某让被害人刘某某陪同陈某外出购买变钱用纸张,自己则携款逃离。随后,陈某亦借机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人民币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人民币6.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对于原审二被告人提出2009年非法占有钱款一节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偷藏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该二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