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非法制造定额发票、手工发票2101470份,其中销售1674450份,数量巨大。近日,福安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中一名主犯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据悉,此乃福安法院近年首次以该罪名审结此类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7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雇佣程某某、章某某、金某某等人在福安市坂中乡步兜山村28号民房内,非法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该非法生产点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向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856450份。
2011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等人将该非法生产点搬迁至福安市坂中乡铜岩村36号民房内,按照之前运作模式继续生产,由被告人黄某某继续负责生产窝点日常事务管理及联系客户。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向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818100份。2011年9月1日,福安市公安局干警在该非法生产点查获相关制假原材料、机器设备及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共计849512份,其中成品427020份,经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半成品422492份,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不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出售上述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