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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男子二次贩毒再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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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胄  发布时间:2012-06-26 15:16:18 打印 字号: | |
  因犯贩卖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仍没给他敲响警钟,2012年6月11日,福安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JE****轿车携带从厦门市购得的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各一包及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含子弹两发)、钢珠枪一支(含钢珠4个)返回福鼎市。途中,被告人林某某停车在沈海高速公路福安下白石吴楼隧道路段紧急停车带路边休息时被宁德市高速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干警查获。当场扣押人民币2280元、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毒品一包、六四式仿真枪一支及子弹二发、钢珠仿真枪一支及钢珠四个、移动电话4部(NCKIA手机二部、HTC手机一部、LINGYUAN手机一部)、塑料吸管1包、塑料封口袋1包、“厦门”牌烟盒1个。经福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的一包海洛因毒品净重为19.785克,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净重7.4016克。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属自制枪支。

  另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以贩养吸,在福鼎市向相关贩毒人员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福鼎市向相关贩毒人员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品,并于2011年6月16日在运输途中被当场查获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毒品,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福安法院
责任编辑: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