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唱歌能够签单,男子伙同朋友,故意将歌厅包厢内的物品损坏,签单遭拒后,还持刀威胁老板。近日,寿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6个月。
2008年2月28日晚,张辉伙同张丰、张明、张品、郑云(均已判决)等人随身携带刀具,前往李某容经营的歌厅唱歌、喝酒。张辉事先示意张丰等人没钱结账就“签单”,如果不让“签单”就打架。期间,张辉等人以包厢话筒没有声音为由,先后故意摔坏话筒2个。李某容丈夫肖某贵应张丰的要求到包厢停播舞曲离开包厢时,张辉因不满停播舞曲,持砍刀欲追砍肖某贵,被其他客人劝阻。当晚11时许,张辉提前离开。12时许,张丰等人结束唱歌要求“签单”遭拒,但张丰等人仍拒不付款,并想离去,李某容跟随至楼梯口被张丰等拦截,其中一人还持刀架住李某容脖子进行威胁,扬言不给“签单”就将对方砍掉。李某容因惧怕只好同意“签单”。经鉴定,被损毁的电脑主机壳、茶几、包厢门等物品的总价值为1342元。2011年9月23日,张辉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张辉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消费不付款,并持凶器拦截、威胁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