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中不痛改前非,却将“过错”怪在证人身上,出狱后,便对证人进行轮番报复,终将自己又送进了班房。6月6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施有期徒刑1年。
2005年12月7日,缪某施因非法拘禁被寿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狱中,缪某施认为被法院判处刑罚,系因证人指证所致,就一直耿耿于怀。200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后,即对照判决书上罗列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于2006年5月至7月间,分别闯入被害人缪某花屋内将其脸部打伤,并砸坏铁锅1个、瓷碗2个;闯入被害人缪某梅屋内将其头部、腰部等处打伤,并砸坏桌子1张;将被害人缪某福脸部打伤致牙齿流血。此外还对缪某春、陈某光等证人进行威胁,致使相关证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施因不满证人指证其犯罪,在刑满释放后对指证的多位证人及近亲属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8条之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因其曾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办案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出现过像此案中证人因作证而受到威胁、迫害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须予以打击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