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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者莫贪便宜 顺手取款将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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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李秀  发布时间:2012-06-05 10:11:33 打印 字号: | |
  23岁的贵州人小徐(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别人存款后忘记取走信用卡,他为了贪便宜,盗取了卡里的钱,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日前,寿宁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11月14日中午12点,在寿宁某工地打工的小徐来到了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的建设银行ATM机汇款时,发现在其之前存款、转账的张某玲遗忘在ATM机的信用卡,而此时,ATM机屏幕上还显示取款的页面。因为一时贪念,小徐就点了一下取款5000元,等ATM机吐出钱后,小徐就将5000元钱连同信用卡一同取走。

张某玲发现信用卡丢失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小徐。同月21日,小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赃款5000元及信用卡。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官就此提醒群众,当拾得他人信用卡或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信用卡时,切勿贪小便宜,擅取他人钱款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寿宁法院
责任编辑: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