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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大盗疯狂盗窃进班房 持枪嫌犯无辜被殴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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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锦熙  发布时间:2012-05-18 09:37:5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宁德中院对一起疯狂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的摩托大盗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仍不思悔改致同监犯人重伤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76元,返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立某曾于200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林立某不思悔改,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港街道继续疯狂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共计50部,价值人民币148156元。2011年5月5日,被告人林立某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而被害人颜某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亦被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与被告人林立某同监房。2011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林立某因琐事与颜某余在霞浦县看守所403监房内发生口角并摔打颜阔余,致其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颜某余的伤情为重伤、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1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还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立某在案发后能对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事实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二庭
责任编辑: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