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愤怒、怨恨,这些情绪的偶尔产生本是人之常情,但被负面情绪困扰而丧失理智,以伤害他人的方式发泄情绪,终将害人害己。近日,福安法院宣判一起因嫉妒不满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认定被告人邓某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华眼见林某春邀其女友钟某凤外出吃夜宵,妒火中烧,思前想后,愈发愤怒不满,情绪难遣之下伙同“乌龟”到位于福安市城南街道官村的“重庆鸡公煲”餐馆,将正在该餐馆吃夜宵的林某春拉到店门外殴打,致林某春脾挫裂伤。经福安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林某春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华赔偿林某春医疗费等人民币40000元,取得林某春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华在案发后已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遂依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