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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攻除草殃及国有林场 损失虽小照样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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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2-04-26 08:48:58 打印 字号: | |
  本想修剪茶园,发现杂草茂盛,决定用火攻,将杂草烧除,在劈防火路、并用喷水壶将防火路喷湿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后,还是引发大火殃及国有林场。日前,周宁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锄头、柴刀、水桶、喷水壶等工具前往周宁县狮城镇龙潭村“底庵溪”山场准备修剪其茶园,至茶园后见杂草茂盛,被告人决定先将杂草烧除。于是被告人用柴刀在茶园周围劈了一条防火路,并用喷水壶将防火路喷湿。15时许,被告人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丛,杂草燃烧后火势越过其所劈的防火路,蔓延至“底庵溪”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周宁县腊洋国有林场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测算:“底庵溪”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67亩,烧毁林木蓄积量为17.67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3.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1日赔偿周宁县腊洋国有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材林面积6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3.4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周宁法院
责任编辑: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