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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吵架放火泄愤 自首悔过法庭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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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蕉城法院  发布时间:2012-04-26 08:47: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蕉城法院对一起倍受媒体关注的中学生放火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放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豪门5幢某室家中玩电脑游戏,其姐谢某某劝他关闭电脑,被告人谢某不予理会,其姐谢某某便关闭电源总闸。二人因而发生争吵、扭打,被告人谢某持菜刀追打谢某某,谢某某跑到楼下躲藏起来,并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谢某因未找到谢某某,无法泄愤,回到家中将其姐谢某某房间的东西扔到楼下。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见房门已被谢某锁上只好下楼。但被告人谢某还不解恨,用打火机将谢某某的衣服等物点燃。其母亲江某某、姐姐谢某某在楼下看到其卧室起火后,由谢某某拨打“119”报警,江某某立即回家用水灭火并与接警后赶到的公安消防队员一起将火扑灭。本起火灾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造成被害人谢某某房间的衣柜、衣服和一部空调内挂机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2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炜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被告人谢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谢某归案后,也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纠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仅人民币1149.2元,犯罪较轻,依法予以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蕉城法院
责任编辑: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