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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 30名业主获赔六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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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胄  发布时间:2012-04-17 09:22:09 打印 字号: | |
  30名购房人在缴纳首付款并按期交付按揭金后,却未在约定时间内接房,与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后,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损失。近日,福安法院赛岐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这30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调解成功当日,开发商通过网银付款形式,当场将涉案违约金60余万元打入原告账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30名业主满意而归。

  2009年,陈某某、林某某等30名原告陆续与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某某花苑”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0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方使用,若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方有权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数额交付了购房款,但由于气候变化、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该批房屋尚未通过验收,无法交房。30名业主在与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双方争议极大,为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福安法院赛岐法庭没有对这起案件简单下判,而是先对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详细了解该公司未能按时交房的客观原因,同时耐心倾听30名原告的诉求。由分管领导福安法院副院长亲自带队协调,组织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福安法院
责任编辑:华晖